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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
 
□□在“最后的斗争”中合作
著名评论家
姜奇平
今天,如果只是从知识生产者、从发达国家、从知识输出国的立场考虑问题,觉得自己什么都是对的,认为知识的性质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但如果换一个角度,从知识消费者、从发展中国家、从知识进口国的立场考虑问题,恐怕完全就是另一回事了...

在从土地、资本到知识的这场“最后的斗争”中,合作是唯一的前途...

CIPR报告的主题是知识合作。发达国家从单纯压迫发展中国家,到主动寻求合作,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微软遭遇冲击波——兼谈知识恐怖主义问题

□□历史将会记住这一天!
独立评论家
方兴东
我相信,历史将会记住这一事件,记住这一份报告。因为,它将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将从此大大改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帮助纠正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舆论导向和政策制定...

谁会关心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两难境地?他们得接受发达国家对自己仅有一点优势领域的限制,又得努力去保护发达国家最具优势的方面...

尤其重要的是,要让公众充分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而不应该盲从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和措施。因为即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稍微提升,就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传播和知识产品的扩散...

所以,这个报告的角度是认真地拿发达国家的条件和能力与发展中国家对比,得出的结论是,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发展中国家一定是吃亏的。报告把中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因为整体的技术能力强,但也指出发展中国家中60%最贫穷的人是中国人。”...

中国知识产权专家还有羞耻心吗?(附讨论)

是谁在为中国的发展“挥刀自宫”!

□□知识产权真的很重要吗?
独立学者
秋风
一项发明创造,你先得前期花费大量开销(时间或金钱),才能有一首歌、一个方程式或一本书。而在此之后,复制起来却只要一点点成本,这样就会出现报酬递增现象。比如,最初你投入100万才录制出一首歌,这之后再投入100万,却可以生产出100万张唱片。此时,如果其它厂商随意进入复制,会将该产品定价于其边际成本,而该价格是
 
 

■ 专题导言(中)最近更新:2004年3月25日

■ 让穷国受益的药品定价 等(右)
■ 名家观点(左)
■ 报告全文内容(中)
  第一章:知 识 产 权 与 发 展
第二章:健 康 药 物 问 题
第三章:农 业 和 基 因 资 源
第四章:传 统 知 识 和 地 理 标 志
第五章:版 权、软 件 和 互 联 网
第六章:专 利 改 革
第七章:机 构 能 力
第八章:国 际 架 构
各国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律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专题导言:一份将改写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报告

这仅仅是一份研究报告的发布会,但是来到会场发表演讲的阵容却格外庞大:包括2002年9月1日刚刚上任的WTO总干事素帕差博士(Supachai Panitchpakdi),英国国际发展部部长Clare Short MP,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Dr Kamil Idris。这份报告就是由“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完成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这是第一份站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角度,而由发达国家赞助和完成的知识产权报告。我们相信,历史将会记住这一时刻,记住这一份报告。因为,它将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将从此大大改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帮助纠正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舆论导向和政策制定。

2002年9月12日出版的《经济学家》,对此作了相关报道,文章写道:委员会主席、斯坦福法学院教授John Barton希望无论是富裕国家还是贫穷国家,都把知识产权看作发展的工具,而重新纠正“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自然就越好”的观念。这份报告就是集中了律师、政策制订者、学者、产业领袖和生物伦理学家,重点关注知识产权怎样才能为世界贫穷国家带来好处。核心的观点非常明确:发展中国家要避免照搬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非这些措施对自己真正有益,真正能够促进自身发展。

该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是由英国政府帮助创建的独立机构。成员包括斯坦福法学院教授John Barton,Royal Society副总裁John Enderby教授,知识产权法律师Daniel Alexander,阿根廷Buenos Aries大学教授Carlos Correa,印度科学与产业研究委员会主任Ramesh Mashelkar博士。写作这个报告是为了研究“如何能让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协议文本范围内,最好地被设计来有益于发展中国家”。论文考察和论证的主要是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和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报告分为八章,分别是:1、知识产权与发展;2、健康;3、农业与基因资源;4、传统知识、共享的途径和好处、地理标识;5、版权、软件和互联网;6、专利改革;7、制度能力;8、国际架构。

报告作者认为:“太长时间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视为富国的粮食和穷国的毒药。我希望这份报告的论证不要这样简单。”报告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一种经济和商业权利。“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如同评估税收政策一样。没有人能够宣称,税收收得越多越好。但是,现在却有一种趋势,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而且是不言而喻的”。“发达国家里,存在中一支强大的院外游说力量,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对商业有益的,使公众受益最大,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他们相信并争辩说,既然知识产权是好的,那么保护得越多就越好。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相信并争辩说,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坏的,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得越少越好”。 “记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作为集团的科技差距,对于评估这种对立的观点是重要的。中低收入国家大约占世界GDP的21%,而研发支出还不到世界的10%”。“发明创造者的私人利益源自消费者的花费,特别是当消费者是穷人时,这可能与基本人权,例如生存权,相冲突。”作为知识均衡调节手段,这就是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Fair Use)或合理交易(Fair Dealing),是一种例外,它允许第三方在特定环境下使用版权材料。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版权法中,具体表现为基于“合理行为”或“合理使用”的原则用于个人使用的复制、研究、教育、档案复制、图书馆使用和新闻报道。”

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 Gillmor)说,把知识产权描述成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完成是一种误道,是颠倒了逻辑,混淆了历史。当初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通过制约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当侵权和打击用盗版谋取暴利的不法工厂,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受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

但是,现在一些跨国公司变本加厉,通过不断修改法律,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居然开始把每一个消费者也当成了“盗版者”,把一切都视为盗版。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反而开始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

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但是也要理解这些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经验,没有制度支持,关键是没有人才。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所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领域,过严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一定是吃亏的。报告把中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虽然整体的技术能力强,但也指出发展中国家中60%最贫穷的人是中国人。

我们可以相信,这份报告将改写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的历程。当然,更多的工作,还得依靠我们发展中国家自己的智慧和努力。

 

◆ 让穷国受益的药品定价
主要发生在穷国的疟疾疾病所用的药物与同样困挠着穷国和富国的艾滋病类疾病所用的药物,如何定价才算合适?就后者而言,为了穷国的利益划分市场以确保它们支付较低的价格。这是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贾格迪什·巴格瓦蒂提出的论点...
◆ 知识产权中当前存在的问题
围绕着知识产权有各种问题仍然会成为新闻,仍然会引起争论。双方都有压力集团在活动;一方是想方设法加大对发明者和生产者的权利保护,另一方则极力扩大药品、软件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发明的受益面。以下2002年下半年报新闻报告摘录,从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一趋势...
◆ 发展中国制订知识产权制度有五个基本原则
■既要激励知识产权拥有者又是要兼顾用户获取
■通过整体体制框架从知识产权中获益
■知识产权是私权
■行国际义务
■国内智力财产创造水平低
◆ 知识产权保护扼杀竞争
未来可能纠缠的关键问题将会集中在两点:第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第二,若是已经形成垄断利益的所谓知识产权,在保护和破除之间又该作何选择?...
--->思科诉华为
--->国际巨头来华索要DVD专利费
--->大唐电信被控购买朗讯失窃技术
--->高通指大唐电信使用其专利技术
不足以收回前期投资的,当然,创作者也就没有创新的积极性了...
没有几个经济学家喜欢作为一种垄断的版权和专利权,如果你反对这些垄断权,那就需要证明,自由市场如何能够确保创新者获得足够的激励?博德林和莱文设计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即创新者将被赋予“首次销售权(right of first sale)”。在出售他的知识产品的原型的时候,一次性获得该产品未来全部的市场价值...

但是,对于经济学家来说,问题并不因为现实的变化而有所改变:知识产权果真是一种对于经济增长来说必不可少的、因而是可以接受的垄断吗?显然,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论版权与专利若干基本概念
著名律师
寿步
一方面,我们都同意专利法不保护“思想”──因为“思想”不能被某种“专有权”所垄断;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意“发明方案或设计方案…是处于专利法保护之下的”(按:如前所引),而“发明方案或设计方案”实际上仍然是一种“思想”,一种技术思想。由此得到下面的推论:专利法不保护“思想”;专利法又保护“思想”。矛盾!...

一是专利法和版权法都不保护的(中文所说的)“思想”或“理论”应当用什么英文单词表示。如果我们采用不同的单词来表示──在版权领域用idea表示,在专利领域用thought表示──在阐述专利法和版权法原理时实际上并不能自圆其说,也不符合以英语为母语的学者的习惯用法。那么,是否可以在版权领域和专利领域统一采用thought来对应中文的“思想”或“理论”呢?也许可以。笔者在此提出,供学人进一步探讨。

二是版权法所不保护的idea应当正是专利法所保护的idea 。当我们把idea译为“思想”时,在版权领域中, 我们说“版权不保护思想,而保护思想的表达”似乎不成问题;但是,在专利领域中,当我们从一些英文和中文文献中看到“专利法保护idea”的提法、因此自然而然地说“专利法保护思想”时就会出错。显然,这里存在一个翻译问题。

笔者认为,可取得专利权的ideas(这应是指具备专利性的创意)与不可取得专利权的abstract ideas(这应是指不具备专利性的抽象创意)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可取得专利权的“工序”与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原则”之间的关系──“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只能就个案进行区分。如果一定要从理论上区分,则可以参照中国专利法第63条中关于“非专利方法”与“专利方法”(即unpatented process和patented process )的划分法,将ideas划分为“可取得专利权的ideas”和“不可取得专利权的ideas”(即patentable ideas和unpatentable ideas)。笔者拟将unpatentable ideas等同于abstract ideas.
笔者在此所作的尝试是试图通过中文术语的区分以使在用中文阐述相关理论时不致于陷入矛盾...
□□报告内容英文导读
□□工作人员
本期策划:方兴东
编辑制作:周永德 覃健祥
 
 
□□评论摘录
  • 伯克莱(未注册网友) 于 2003-8-27 9:01:49写道:
    当初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通过制约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当侵权和打击用盗版谋取暴利的不法工厂,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受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

    但是,现在一些跨国公司变本加厉,通过不断修改法律,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居然开始把每一个消费者也当成了“盗版者”,把一切都视为盗版。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反而开始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

    大部分人不喜欢看到这样的文字,所以说,你是盗版,就不该,而不想想这个盗版者所处的环境。

    如果谁偷了微软压制的windows盘而不付钱是有问题,但如果花10元钱买了别人生产的带windows操作系统的光盘并安装到自己的计算机上,似乎谁也没资格太管。我是这么认为,特别在中国。
  • 周永德 于 2003-8-27 11:20:17写道:
    其实,我觉得期限(时间)是解决一切知识产权、专利、垄断、个人与曾经服务过的机构之间的矛盾等问题的最根本最有效方法。不知各位如何认为?

    比如微软把自己的代码看的死死的,政府也死死地盯着告。来来去去,永无止境,解决不了。只要有个期限,就好办了,时间一到,马上公开。不公开的话会造成技术停滞、产品落后。我不相信微软能把天下所有技术高手居为己有。

    话说回来,当初微软是怎么样把office等产品的代码拿到的?有教授原创的、有黑客的、有不知名小公司的,微软当然用钱买来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变成自己的。你说如果不给钱的话,这些人会把自己的心血掏给商业公司吗?NO!那么在他最初申请保护的时候,就应该有个最权威的鉴定,并以鉴定制定保护期限,辅以物质奖励。也就不光微软一家拿到而削弱行业竞争了。这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我不相信,他们没想到。也许根本没有突出时间的功能。

    爱因斯坦最终还是公布了相对论,如果他“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并奉献给祖国犹太,那么现在就不是美国人的天下了吧。

    我甚至认为强调期限解决还不至于是一种平衡。
  • 十三郎 于 2003-8-27 17:49:48写道:
    发展中国家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但是也要理解这些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经验,没有制度支持,关键是没有人才。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所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领域,过严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一定是吃亏的。报告把中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虽然整体的技术能力强,但也指出发展中国家中60%最贫穷的人是中国人。
  • Horseya(未注册网友) 于 2003-8-27 20:09:31写道:
    最难得的是坚持,更难得的是放弃。不是境界的问题,而是时间与时机的问题。不要过于苛求。

    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没有任何发言权,因为实在没有什么研究。只是有一个感想:我是个非常喜欢软件的人。曾经以试用各种桌面的应用软件为乐(从DOS4.0开始)。后来渐渐地,就不再特别注意新的软件的,每天打交道的就只有MS-Office,从OFFICE4.0开始,一直用到今天OFFICE 2000。曾经也试过OFFICE XP,但主要是由于要去支持中心注册,公司又没有统一的LICENSE,CRACK的版本又不放心。居然就不再想用了。

    可能有几个原因混合着:

    一、是我老了,不再有对于新鲜东西的那种热情;
    二、是OFFICE XP的防盗版措施见效了,这次连英文版的OFFICE XP也一样,需要用PRODUCE KEY去申请一个CODE。很麻烦,盗版的版本不再是“复制”,而是做过处理,心理就有疙瘩。
    三、XP版本与OFFICE 2000比,实在没有什么大的改进,绝不像从4.0到OFFICE 95,再到97,再到2000那样的令人兴奋的升级了。
    四、也许正是因为对OFFICE的依赖性太强了。一个OFFICE 2000成了我的全部的电脑上的生活(访问网页除外),所有的东西都离不开它,虽然旧了,但也说明渗入了生活的骨髓里。
    五、微软还没有强迫我升级到OFFICE XP,所以也还没有特别着急。

    这么说来,微软是成功了,还是失败了?以我对于这个行业(不好意思,我还是IT里的)的了解,很多企业都还没有向XP升级的策略,OFFICE XP也一样。大概是WINDOWS 2000和OFFICE 2000的稳定性吧?当然,听说微软在使用一些手段驱使用户在向XP升级。可现在企业还不太着急。一个是XP除了界面,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提升,二来,WINDOWS多年来的桌面产品特性表现已经让大家麻木了,或者聪明了,最好等BUGS暴露得更多,FIX补丁发布得八九不离十了,再考虑升级更加稳妥。

    我这不是在讨论盗版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是评论这篇文章和专题。只是随性而发。因为没有专栏资格(是我自己没有要的,没有抱怨的意思),所以只能做个寄生虫,聊发一通感慨。

    想发的一些感慨在于,微软之道,本来就是弱肉强食之道。好在今天大家都有了或多或少对于霸道者躲避或回击的权利。自由多了些,选择也多了些。这不是“反”的结果,而是规律使然。我尊重大家挑战微软的权利,但事实是,它正在有走下坡路的苗头(我的感觉)。你不打,它真正的辉煌还能持续几年?难说。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感慨系之。
  • jianyu 于 2003-8-28 4:53:45写道:
    本来同意周永德 的意见,不过再一想还有个小问题,如今的软件多多少少总有bug,要是本来就是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话,由于一直在监控中可能问题不会很大,但商业软件,以windows、office等为例,要真公开源代码,搞不好会因为bug太多尤其是架构上的缺陷被人利用,世界真的不转了呢
  • kik(未注册网友) 于 2003-8-28 10:54:39写道:
    真高兴这么多人在谈论知识产权!想当初,85年开始学习专利法,然后费劲口舌去给领导说、去对中国的企业家们说,没人听!曾几何时告戒那些生产DVD的企业,要自己研发技术,不要老是仿制别人的。当场被人笑话鄙人真是迂腐直至!战略的问题是后算帐的!国人在大谈民族情节的时候,留意看看您周围的国营企业有几个公司内部设立了真正的知识产权部门?有几个指定了象样的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又有几个真正在做着扎扎实实的市场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战略?
    与别人算帐的时候最好也检查检查自己!几十亿难道还买不来教训吗!
  • jianyu 于 2003-8-30 15:43:38写道:
    提一个问题,鉴于软件和其他著作权作品有很大区别,不知道可不可以把软件版权改为注册制,注册时必须提供全部的源代码、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发生产权纠纷时再行注册),在软件保护期过后完全向社会公开,这样对厂商几乎没有什么损失,并可以保证软件继续使用,用户可以不致因为厂商不再提供技术支持及升级的影响,不致因为文件格式太生僻而损失信息。如果这里有律师朋友能否麻烦解答一下。
序言
或许我们所处的时代具有鼓励盲目遵从教条的倾向。这种倾向影响到我们人生中的许多方面,而且也肯定影响到了我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态度。

——HUGH LADDIE爵士 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官
 
在对知识产权有所了解人士中,恐怕只有极少数人可以轻松地读完这份报告。对Barton教授和他领导的委员会的杰出工作,给予再多的赞誉也不过分。同时,英国国际发展事务大臣克莱尔·肖特女士在创立该委员会并确立项目首要职责时的非凡勇气和远见卓识也无法用语言形容。

或许我们所处的时代具有鼓励盲目遵从教条的倾向。这种倾向影响到我们人生中的许多方面,而且也肯定影响到了我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态度。问题的一方是发达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几乎所有的人士都相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利于商业和多数公众的利益,并且是国家科技发展的催化剂。他们相信并力图证明,如果知识产权保护(IPRs)是好,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定会更好。而这个问题的另一方--发展中国家中,不少人在疾呼,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削弱民族工业和科技的发展,进而损害本国的利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会对发达国家有利。他们相信并争辩道,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很低的,那么更低的保护程序会使事情变得更好。TRIPs协议的执行与其说弥和了双方的分歧,不如说强化了各自原来的立场。那些热衷于对知识产权采取更多的保护和创造"公平游戏环境"的人士把TRIPs协议看作是达到他们的目标有用的工具;而那些相信保护知识产权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士则认为,TRIPs协议加剧了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且,似乎谁没有准备听取另一方的观点或意见;双方的态度都是貌似说理、实则强加...全文>>
前言
尽管研究项目系受英国政府指派,但我们却对制订自己的日程、工作计划以及得出最终的结论和建议拥有完全的自由。

——委员会主席:JOHN BARTON
 
我们的研究是基于以下基本问题:

■在尊重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的应该如何调整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使其有利于本国的发展;

■如何改进国际知识产权的规则和协议框架,例如,如何改进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基因资源的可共享性的关系;

■一国应如何在 广义政策上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政策、法律关系。

我们一开始就决定,不以调和不同利益集团的观点为目的,而是尽可能地从事实出发得出结论。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有时事实是非常有限或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但是我们的秘书处、向各界的广泛求教以及我们委托他人编撰的文件,对我们甄别证据的可用性提供了帮助,使我们得以对之进行仔细的评估。

在研究中,我们还注意到国家间的经济实力的差异和科技水平的差异,努力兼顾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利益和观点冲突,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不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利益相关的问题上。

我们认为,这份报告对所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符合实际且利益均衡解决方案。在一些案例中,我们采用了他人的建议,但是我们仍愿为这些建议承担文责。我们希望完成全部应做的工作,并希望我们的报告成为那些致力于探讨如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促进发展和减少贫穷的人们的宝贵参考...全文>>
概述(导读)
我们的根本任务是考察目前业已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减少贫困能否起到作用。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据估计,在1999年有近12亿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低于1个美元,近28亿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低于2个美元。其中 65%的人居住在南亚和东亚,超过25%的最穷困人口生活在非洲萨哈拉地区。2001年,大约有300万人死于爱滋病,其中在非洲撒哈拉沙漠及以南地区就占了230万人;全世界,约有170万人死于肺结核 (兆位元组) 。按此趋势,到2005年,将会有1020万新的感染者。另外,每年还有超过100万人死于疟疾。1999年,多达1.2亿的儿童没有进入小学,非洲撒哈拉沙漠及以南地区的小学入率登记率最低,仅为60% 。

我们的工作正是研究知识产权在帮助世界达成上述目标中可以扮演何等角色,特别是在减少贫困,改善母婴健康,提高教育普及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同时,我们还将研究知识产权是否对达成这些目标构成了障碍,以及如何克服它们。

一些人强烈主张,知识产权对于刺激经济增长进而减少贫困是必需的。藉由刺激发明和新的技术采用,不发达国家将可以增加工农业产量,促进国内、外投资,方便技术转移,并可有效地获得必需的药物以战胜疾病。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没有理由不采取与发达国家相同的知识产权政策。

另外一种与此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由于缺乏必要的人才和技术能力,知识产权对鼓励发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甚小。知识产权并不能通过刺激研究使贫困人口受益,因为即使新产品被开发出来,贫困人口也没有(经济)能力去获得它们。知识产权会限制发展中国家通过模仿这一途径学习到科技知识的可能。它会使外国公司藉由获得专利保护和增加进口降低本国产品竞争力,进而打击本国制造业。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必然增加医药和农业投入的费用,这将特别地严重地影响到贫困人口和农民的利益...全文>>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社会决定给予财产权利的一种特定形式的知识。他们与具有物理性状的财产或土地所有权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知识的外延比知识产权要大得多。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增长与创新部分
 
知识产权的扩张会使发达国家不断受益是不足为奇的,这也正是发达国家的企业极力施压以推行TRIPS协议的原因所在。然而,前面提出的估算仅仅是考虑了知识产权这个方程式中发展中国家成本的一边。如果知识产权会使发展中国家受益,那么利益一定是通过促进发明和技术创新从而提高经济增长速度来实现的。

在国家层面上,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创新和发展直接联系起来的经济研究似乎不多。德国和东亚国家(包括中国)采用的方法是引入易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称为小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将较低的创造性标准、登记而不是实质审查以及较短的保护期限结合起来1891年,德国引入实用新型专利时,只提供3年的保护期限(可以再续展3年);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对许多经实质审查的实用专利提供双倍的保护期。对1960-1993年间日本专利制度的研究表明,实用新型专利比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在提高生产效率方面起到的作用更大。这一观点也在巴西和菲律宾的一些行业创新方面得到证实。日本的经验表明,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基础的较“弱”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鼓励小企业的不断创新以及技术的吸收和扩散。与台湾和韩国一样,日本在其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也是将化工和医药产品排除在外的,直到1976年才对其提供保护。

专利保护对发达国家所产生影响的证据较多。证据表明,对于发达国家中的大公司来说,在某些工业领域(例如医药)中,专利保护的作用相当重要;而在许多其他领域中,专利并不是创新的决定因素。另外,在发达国家的许多工业领域中,专利制度很难被中小企业用作促进创新的手段,或者作为有用技术信息的来源。一个重要的例外是生物制药领域,这一领域中的公司经常将其专利看成其最重要的商业资产。根据英国最近的一份长篇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正规的知识产权体系只适用于较小比例的商业活动(例如大型制造公司),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他非正规的保护方法和获得技术信息手段通常更为有效...全文>>

第二章:健康药物问题
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许可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缺乏立法和行政程序使其付诸实施。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强制许可部分
 

虽然在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TRIPS协议允许批准强制许可(正如在多哈声明中所阐明的那样),但是发展中国家还没用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反倒是发达国家为了许多目的,例如在美国为了反垄断,成为强制许可(不仅在药品领域)最积极的使用者。从1969年到80年代后期,加拿大在制药领域广泛使用强制许可,导致在1982年的调查统计中,有47%的被许可药品在加拿大的价格低于在美国的价格 。英国在70年代以前也对例如利眠宁和安定等重要药品采取强制许可。2001年,美国在遭受炭疽热袭击后,美国卫生和福利部部长在与德国拜尔公司(专利权人)就有关购买治疗的药品Cipro进行谈判之前,就公开放出风来说美国有获得非专利替代药品的意向,尽管最终结果是与拜尔公司达成了协议。

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运用这一制度有很多原因。第一,许多发展中国家中缺少相应的行政和法律体系。第二,发展中国家害怕发达国家会以双边或多边制裁相威胁。第三,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强制许可只能限于国内市场的需要。第四,强制一词意味着政府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的限制。被许可药品的实际生产商为了其自身利益才愿意进行生产(至少在被许可人是私营公司的情况下是如此)。获得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必须具备进行反向工程的技术秘密以及在没有专利权人合作的情况下制造药品的技术能力,而且还必须预见到有足够大的市场,以确保收回投资和生产成本,并向专利权人提供适当报酬。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以批准强制许可相威胁就起不到什么作用...全文>>

第三章:农业和基因资源
在历史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应用于各种机械发明或艺术创作。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农业中的知识产权部分
 
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必为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是TRIPS协议第27.3(b)条允许的,因为这类专利可能对农民和研究人员使用种子构成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对植物品种采取不同形式的特殊制度。

在符合TRIPS的条件下,具有有限的技术能力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应限制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且应对术语“微生物”采用限制性定义。

必须或者希望发展生物技术相关工业的国家可能希望在此领域提供某些类型的专利保护。如果这样做,应为植物育种和研究制定排他权的特殊例外条款。还应审查专利权延伸至专利发明的衍生物或复合产物的程度,并且为农民重复使用种子规定清楚的例外条款。

TRIPS协议第27.3(b)条的复审也应保留各国不给植物和动物包括基因和基因改良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的权利,以及为保护适合各国农业体系的植物品种发展特殊制度的权利。上述制度应允许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使用被保护的品种,并且至少应提供农民储存和重复种植种子的权利,包括可以非正式地销售和交换的权利。

因为种子工业的垄断越来越严重,公共机构及国际机构的农业研究应加强,并且应提供更多资金。应确保实现以下目的:研究是为适应贫穷农民的需要;能够获得公共机构的品种以与私营机构的品种竞争;保持世界植物基因资源遗产。此外,各国应考虑在此领域内利用竞争法应对私营机构的高度垄断...全文>>
第四章:传统知识和地理标志
传统知识的特性是:其传递方式多数是通过口头方式,而不是文字记载方式。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传统知识部分
 

传统知识的特性是:其传递方式多数是通过口头方式,而不是文字记载方式。因此,当未经该知识的拥有人许可,试图获得关于该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力时,就产生了特殊的问题。当缺乏任何可得到的文字记载时,任何国家的专利审查员都不可能找到能质疑一项基于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依据。对于受害当事人(该知识的拥有人或代表他们的某人)来说,唯一的选择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专利授权过程中或授权后对该专利提出异议。例如,这就是印度政府通过在美国推翻关于basmati(见专栏4.5)和姜黄的专利所实现的。

如果存在行政的或准司法性的专利异议或复审程序,就会使宣告这些专利权无效变得相对容易。如果没有上述程序,就必须到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耗费相关的费用和时间。即使有上述行政或者准司法程序,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世界各国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监视,提出质疑,仍然是特别困难和昂贵的。稍后,我们在此章中提出一种可行方式,以帮助各国监控那些包括或产生于获得的生物物质和相关知识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

传统知识越来越强的文件化不仅在防止不当专利授权方面有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传统知识的保存、促进和可能的开发。在这方面,关键是文件化过程不能损害被文件化的内容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权力。印度的国家改革基金会(National Innovation Foundation)提供了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尝试性的实例 。WIPO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忧虑之一,就是WIPO发掘出来的许多数据库中所记载信息的利用是否得到该知识所有人的事先知情同意。在WIPO关于传统知识文件化的讨论中 ,发展中国家对于所有数据库中能够或者应该包括的数据类型仍存在明显分歧。例如,一些国家主张这样的数据库只适用于已经经过整理,能够为公众得到的信息,而另一些国家主张也可包括还未经整理的传统知识...全文>>

第五章:版权、软件和互联网
版权的概念原本是为了保护书籍的作者和出版者,但是现在已经扩展到包括其他的知识产品,比如计算机程序和电影……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版权、软件和互联网部分
 
版权的法律保护可以追溯至十八世纪的《安娜法》,在十九世纪末期被载入《伯尔尼公约》。尽管该公约在文字上表现为保护作家和艺术家的权利,但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版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雇佣他们的公司。在出版商、电视和唱片公司以及软件生产商的商业模式中,版权的确是一个基本的因素,因为版权授予其所有人对受保护的作品享有排他权,尤其是在复制和销售方面。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s),特别是互联网,使得对受保护的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无限制的、完美的、不花钱的复制、以及进行即时的和世界范围内的销售成为可能。这对版权法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有人认为将来版权将变得不太重要,因为这些产业将转而采用技术保护,即采用加密和反解密措施,并以合同法和对数据库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作为补充。

我们认为,随着发展中国家进入信息时代,并且努力参与全球的知识经济,有关版权的问题对它们来说变得日益相关和重要。当然,一些发展中国家长期关注版权保护是因为例如对书和学习材料的版权保护使它们更难以实现教育和科研的目标。这一点突出表现在1967年《伯尔尼公约》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至今仍是如此。

现在应当给予版权特别的关注,这不仅是因为成千上万的穷人仍然不能获取书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且因为近十年来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改变信息的产生、传播和存贮方式。同时国家和国际的版权保护也得到加强。事实上,正是这些技术变革使得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极力促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缔结,以及欧盟在1996年建立的数据库专门保护体系。这种变化趋势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具有积极作用,也具有消极作用,认识这些作用对于这些国家,特别是贫穷的国家有什么样的影响十分重要。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在保护版权和保证充分获取知识及知识产品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获取的成本、以及对"合理使用"或者"合法行为"免责条款的解释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版权扩展至软件和数字产品更提高了这种重要性。应当对这些问题给予重视,以保证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全民教育、促进科研、提高竞争力、保护其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减少贫困时能够获取重要的知识产品...全文>>
第六章:专利改革
按照美国宪法的描述,专利制度最初的“现代”概念是“通过在有限期限内授予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现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引言部分
 
相反,在许多产业中,尤其是基于知识的那些产业,创新的过程可能是逐渐积累的、迭代的、在一定数量的独立作出的已有发明上形成的、由他人开展的进一步的独立研究过程 。牛顿曾经说过:"如果说我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而且,许多研究工作是对现有技术相对常规的发展。例如基因序列,从前是劳动密集型的手工技术,现在是完全自动化的过程,其中仅有非常小的创造性。软件开发是在已有软件基础上逐渐积累的典型例子。实际上,开放源代码运动正是基于这一特性,在改进产品共享的基础上形成替代软件独立开发的程序员网络。

实际上,因为开展研究工作的方式如此之多,且时常存在偶然因素,所以难以区分"不连续的"和"增加的"或"积累的"研究过程。但是,对于大多数情况来说,"不连续的"模式似乎不如"积累的"模式更适合研究工作。在前一概念下发展起来的专利制度对后者而言不可能是最佳的。因此,如Merges和Nelson所指出的那样:

重要的一点是要记住,每个潜在的发明人也是一个潜在的侵权者。因此,增强知识产权并不总是增强对发明的鼓励。对于某些首创者来说可能如此,但这也会增加改进者陷入诉讼的可能性。当较宽的专利得到授权时,与保护范围更加限于发明人作出的实际贡献的专利相比,较宽的保护范围削弱了对其他处在该发明行业内的人的鼓励。假如有证据表明,后续开发由一个集团来控制将会使后续发明努力更为有效,那自然是值得欢迎的,但是我们认为不幸的是证据指出了相反的一面 。

本章的主要议题是在发达国家现在已经发展形成的、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的专利制度将会对发明产生鼓励的程度。一个基本难题在于:大量的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可能是一项研究过程的结果,但是却可能需要引入到一或多个下游研究过程。例如关于"研究工具"专利的问题...全文>>
第七章:机构能力
根据《TRIPS协议》第67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行协议所需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部分
 

从与参与者的讨论中,我们感到知识产权技术援助领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交流和协调。大笔资金通过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渠道花了出去,但得到的结果与之极不相称。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援助,需要改进其设计和执行。这需要每个国家更好地统合所有的国家发展策略。而通常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援助项目的计划和执行似乎与其它有关国家发展的项目全不相干。举例来说,一项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可能是由WIPO这样的专门组织制订的,但是管理这种新机制的机构却无不到位,因为主流的发展促进组织并没有参与其间。世界银行在巴西、印尼和墨西哥赞助实施了更为整体化的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升级项目,将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作为更为广泛的国家政治改革、鼓励研发、提高竞争力等能力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在多个援助国(组织)或援助国(组织)与受援国间,援助行动并不总是能够被很好地协调。由此导致了事倍功半,或最为糟糕地相互拆台。在1996至2001年之间,8个不同的援助机构向越南提供技术援助。大部分问题出在主要知识产权技术援助机构(例如,WIPO和欧盟专利局)在当地没有派驻官员,项目计划和执行的协调因此受到阻碍。针对这种情况,援助国(组织)可以考虑实验性地在国内或国外设立工作基地,以改善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效果。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援助应该与受援国家特定的发展方向和优先需要相结合。达到这一点的办法之一,就是将这类援助并入统合架构,以便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发展计划与援助国(组织)的援助策略较好地统合在一起。

最后,为应对新的挑战,援助国(组织)和发展中国家需要找到更有效的一起工作的新方法。特别是要更好地利用业已存在各种国家的、区域和国际的机制,更好地理解发展中国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在技术援助项目中共享资讯,将项目作为国家连续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个部门、水平上进行合作评估...全文>>

第八章:国际架构
知识产权是社会决定给予财产权利的一种特定形式的知识。他们与具有物理性状的财产或土地所有权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知识的外延比知识产权要大得多。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 加深有关IP和发展的理解部分
 
目前,知识产权的研究工作由各种公营和私营部门,例如大学、非政府组织、工业协会、知识产权机构和发展机构,组织发起和承担。WIPO对特定的主题和不定期的研究论文进行委托研究(例如它已经完成了传统知识领域内的非常有用的个案研究计划),但是我们奇怪WIPO为什么没有支持在该领域内新兴课题领导下的更为丰富和庞大的研究计划。目前WIPO的世界学院主要集中在培训上,但是进行研究也是其职责的一部分。我们认为,WIPO的世界学院就知识产权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作为给其自己和他的成员提供信息的更好手段是很有价值的。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对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上所做的研究工作太少;由发展中国家自己进行的作为国家级计划一部分的研究就更少。

我们相信,如果我们能够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有更深的了解,则只能从发展的观点改善该系统。因此这对于世界范围内的研究发起者和参与者团体迎接这个挑战而言是很重要的。在例如我们前面列出的课题上,当然需要对国家个案研究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整理。但是前面所列出的决不意味着是限制性的列表。除了这些资源和研究问题优先之外,我们相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起者和参与者之间进行更多的合作和协作是有益的。

我们应当记住将发展机构、发展中国家政府、知识产权研究者和非政府组织团结在一起的国际网络和合作倡议。这个目标可以是确认优先级别并促进研究计划的协调;改善在伙伴之间的知识共享;通过主办出版、会议和基于互联网的资源,便于发现结果的更广泛的传播。指导委员会可以监督倡议的运作,在具体问题上可以形成工作小组。该倡议可以适当的需要一个小型秘书处,以达到最有效的程度,但是理想的是,它可以置于一个合作组织内。

包括WIPO在内的研究发起者应当提供资金,支持在我们报告中已经确认的课题领域内就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之间关系所进行的额外研究。通过做到确认和协调研究优先级别、分享知识、使研究结果获得广泛传播,从而在国际网络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研究发起者、发展中国家政府、发展机构和学院组织之间的合作倡议是会有帮助的...全文>>

◆ 博客中国近期文章
◆ 相关新闻报道
◆ 附:该报告缩略语对照
  • AIDS
    - 获得性免疫功能丧失综合症
  • ARIPO
    -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 ARV
    - 抗逆转录酶病毒
  • CBD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CGIAR
    - 国际农业调查谘询集团
  • CIPR
    -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
  • CMH
    - 世界卫生组织整体经济和健康委员会
  • DFID
    - 英国国际发展部门
  • DMCA
    - 新千年数字版权法
  • EPO
    - 欧洲专利局
  • EU
    - 欧盟
  • FAO
  • - 联合国粮农组织
  • FDA
    -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 GATT
    - 关贸总协定
  • GI
    - 地理标志
  • GM
    - 基因改性
  • GSK
    - GlaxoSmithKline Plc
  • HIV
    - 爱滋病毒
  • ICTSD
    - 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国际中心
  • IFAD
    - 农业发展国际基金
  • IP
    - 知识产权
  • IPC
    - 国际专利分类号
  • IPGRI
    - 国际植物基因资源研究所
  • IPRs
    - 知识产权
  • ITPGR
    -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
  • IUPGR
    - 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计划
  • LDC
    - 最不发达国家
  • MRC
    - 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
  • MSF
    - Médecins sans Frontières
  • NGO
    - 非政府组织
  • NIH
    - 美国全国卫生研究所
  • OAPI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 OAU
    - 非洲统一组织
  • OECD
    -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
  • PBR
    - 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 PCT
    - 专利合作条约
  • PIC
    - 事前知情同意
  • PVP
    - 植物品种保护
  • R&D
    - 研究和发展
  • SME
    - 小型和中型的企业
  • STD
    - 性传播的疾病疾病
  • TB
    - 肺结核
  • TK
    - 传统知识
  • TKDL
    - 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
  • TRIPS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UN
    - 联合国
  • UNAIDS
    - 联合国爱滋病毒/爱滋病的联合计划
  • UNCTAD
    -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 UNDP
    - 联合国开发计划
  • UNESCO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UNIDO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 UPOV
    -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合会
  • USDA
    - 美国农业部
  • USPTO
    - 美国专利商标局
  • WHO
    - 世界卫生组织
  • WIPO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TO
  • - 世界贸易组织
◆ 附:该报告术语定义表

生物海盗:目前“生物海盗”没有公认的定义。生态平衡、侵蚀、科技转型暨企业控管"(ETC 组织)将其定义为"个人或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排他性的垄断控制 (通常是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力)。

强制许可:例如为了纠正专利权人对权利的滥用,根据第三方的请求由国家授权对专利发明进行开发的许可。

交叉许可:在专利持有者之间的许可的相互交换。

有差别或分等级的定价:为不同的市场设定不同价格的惯例,一般在较富的市场中价格较高,而在较穷的市场中价格较低。

起源公开: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对该发明所基于的生物材料的地理起源进行披露的规定。

权利用尽:当产品已经由IP权持有者或授权的当事人出售时,则认为该产品的权利持有者的IP权利已经用尽(即他不能再行使任何权利)。

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允许第三方在一定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一个例外。在大多数国家内的国家版权法中规定了根据“公平交易”或“合理使用”(美国)原则为个人使用、研究、教育、档案复制、图书馆使用和新闻报道而进行复制的例外。

农民的权利:由于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尤其是原产地/多样性核心的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作贡献而产生的权利。

普通药品和药品:普通药品是授权药品的化学等效物。

知识产权:(IPR)社会就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和标记、名称、影像和设计而授予个人或组织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给予有权拥有者在限定时间内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所有权的权利。

源代码公开:其源代码是公众可得到的软件产品。

平行进口:在有权持有者或其它授权当事人将专利产品投放到另一个国家的市场上之后,从该国家进口所述专利产品。例如在欧盟中,购买葡萄牙批发商的产品并在英国进行零售是合法的,尽管该产品在这两个国家都获得了专利。平行进口的合法地位是国家决定的结果,涉及到权利用尽的问题。

专利:授予发明人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期限内禁止它人未经许可或授权而制造、销售、分配、进口或使用他们的发明的独占权。作为回报 ,社会需要专利权人对公众公开他的发明。专利性通常有三个要求: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的新特征);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对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的知识)以及工业实用性(美国)。

现有技术: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出版物或其它公众公开,根据该内容来判断该专利申请中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事先知情同意:(PIC)当事人在完全获悉与活动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之后对该活动作出的同意表示。CBD要求获取遗传资源应当获得提供该资源的国家的事先知情同意。

登记:获得IP权利的正式程序,通常需要申请以及对该申请的审查。一些IP权利例如版权是不经登记即可以自动获得的。在一些国家,专利申请在经过初步审查之后简单的进行登记即可。

反向工程:为了复制或改进某物而评估该物来了解它如何工作的程序。尤其涉及版权领域,其中为了确保软件能够用于其它程序必须进行软件的逆向工程。也涉及到例如半导体或基因药品的制造。

技术性保护:技术性保护是指采用技术性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的方法。最常见的例子是在数字媒体中进行加密,以及在植物中引入会使收获的种子产量较低或可能不结果的特征。

商业秘密:关于制造方法、商业计划、客户等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只要其保持保密状态就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采用不合理的商业手段或未经授权的公开来获取。

传统知识:(TK)尽管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是TK包括例如基于传统的创造,创新、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和设计。这种知识通常是代代流传的,通常与特定的人民或领土有关。

◆ 附:重要网站或相关主题

 

 


□□走下神坛系列

走下神坛系列之:联想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IBM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戴尔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微软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惠普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英特尔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摩托罗拉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中国电信篇
走下神坛系列之:中国移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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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批评系列

中国互联网呼唤“反黄”运动
“解放战争”:电信业与IT业大较量
SCO状告Linux之战:软件史上肮脏的一幕
剖析三大门户的未来之路
中国IT网站的堕落和生机

□□数字新知系列

非典引爆科学-科幻大论战
博客:媒体的开源代码
互联网十年回顾:一个悲壮的轮回
IT媒体不完全手册
社会软件:互联网社会化浪潮

□□知识产权系列

盗版问题的真实与谎言
争论《软件保护条例》
重估知识产权
自由软件不完全手册
《起来》一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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