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
新《著作权法》的起草正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作为最为重要的补充条例之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版权局以及信息产业部的主持下正式启动。
■1997年-1998年
国家版权局开始对条例的修改进行广泛调研。
■1999年
受微软诉亚都案的影响,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新条例中难以回避的焦点话题。
■2000年夏天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初步完成修改稿草案。
■2000年10月
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将共同完成起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
■2001年10月27日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包括软件在内的著作权的保护期由原来的首次发表之后的二十五年,包括可以在期满之前申请再续展二十五年,修改为著作权人死亡后的五十年。这为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出台扫清了道路。
■2001年11月
国务院法制办最后一次征求对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意见。
■2001年12月上旬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后敲定。
■2001年12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以签署国务院第339号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公布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8日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日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式开始实行施行。
■2002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对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该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即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软件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软件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条顺应民意符合国情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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